工程招标
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
2023-04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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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
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 目 范
围 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和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 目 规定》, 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不属于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第二条、第三条 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 全的项 目 , 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:
( 一 ) 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、 电力、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 目;
( 二 ) 铁路 、公路 、管道 、水运 , 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 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 目;
( 三 ) 电信枢纽、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 目;
( 四 ) 防洪、灌溉、排涝、引 (供) 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 目;
( 五 )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 目。
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。